亚洲国际注册网站第二十八条鼓励企业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配套增值服务,构建全链条产业孵化体系,提升运营服务能力,提高初创企业存活率、知识产权拥有率和科技成果转化率。第七十五条加大对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司法保护力度。
第六十四条坚持土地空间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划定各类产业的限制、禁止区域,合理预留绿化用地以及其他生态建设用地,实现科技创新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第九十条受委托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或者干预科研项目评审和验收的,委托部门应当撤销委托,五年内不得委托该机构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市、区科技创新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为科研人员提供公益性知识拓展、更新培训,提高科研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第八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创新典型、创新成果以及创新品牌,营造支持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拥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满足自身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使用,支持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第八十九条在科研项目评审、验收、评估、鉴定等工作中,作出虚假评审、评估、鉴定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除依法处罚外,纳入失信名录,五年内不得从事科研项目评审、验收或者科学技术成果评估、鉴定以及论证等工作。
应用研究、产业化攻关等相关项目的论证和评审应当加大技术可行性的权重。第九十条受委托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或者干预科研项目评审和验收的,委托部门应当撤销委托,五年内不得委托该机构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产权及相关收益归购置和建设单位所有。市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
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或者干预科研项目的评审和验收。符合条件的,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资助。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研发项目,可以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也可以单独就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购置和建设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第四十六条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发挥多元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标准在科技评价中的作用,提高科技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五十一条资助科研项目、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和建设的财政性资金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额的,由批准资助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七十五条加大对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司法保护力度。
相关部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确需相关资料的,由受理部门自行调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设立面向公众的科学普及场所。
第八十九条在科研项目评审、验收、评估、鉴定等工作中,作出虚假评审、评估、鉴定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除依法处罚外,纳入失信名录,五年内不得从事科研项目评审、验收或者科学技术成果评估、鉴定以及论证等工作。示范区各个产业园区的具体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事项进行管理,但是不免除委托部门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第三十八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支持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科学家团队在示范区设立研发机构,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研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适应示范区建设发展需要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相关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除外。第十七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产权及相关收益归购置和建设单位所有。
第四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涉及示范区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以及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的登记、许可类信息,应当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审批、评审或者评议未能通过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创新典型、创新成果以及创新品牌,营造支持创新的良好氛围。第五十五条市、区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法律专业培训等公共法律服务。
市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支持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科学家团队在示范区设立研发机构,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研究。
第四条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区人民政府可以参加市人民政府的联席会议。
示范区各个产业园区的具体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第二十条推动深港两地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资金和仪器设施跨境使用,促进科研人员、仪器设施、财政科技资金在深港两地合理流动。
弘扬企业家精神,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活力,发挥企业家和科研人员的示范带领作用。第九十一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以及相当于国家级领军人才级别以上的海外引进人才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其项目符合财政性资金资助条件的,可以由科研团队主要负责人申请相关资助。第十二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科技发达、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境外研发机构和技术交流平台,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四十八条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符合条件的,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资助。
第二十七条支持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为企业产品实现工业化、商品化和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符合条件的,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资助。
第四十七条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将国内、国际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作为科研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候选人。第三十六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融资支持。
第十五条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以及相当于国家级领军人才级别以上的海外引进人才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科技项目研发,其项目符合财政性资金资助条件的,可以由科研团队主要负责人申请相关资助。市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建设和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不按照规定履行对外开放使用义务或者违规收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已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相关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导向,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进入示范区,积极推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发展。
第九十三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市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条取消涉及高新区内企业购买厂房、迁址、租用厂房以及配套住房的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按照有关协议执行。第二条示范区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管理服务创新、空间资源配置以及社会环境建设等适用本条例。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技类社会组织可以承接政府相关职能转移,开展科技评估、奖励推荐等活动,充分发挥其在自主创新体系中的作用。联席会议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国资监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六十三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以创新型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统筹协调,加快示范区内旧工业区、低密度功能区以及零星地块的土地整备工作。支持工程师、经纪人等相关行业协会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执业资格评价制度,相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认可其评价结果。
第七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举办或者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培训、比赛、论坛、展会、创意征集等活动,营造支持创新的社会氛围。支持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科学家团队在示范区设立研发机构,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研究。
第三十一条推动深港两地实现执业资格互认,支持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提供专业服务,并逐步扩展到其他产业园区。高新区保障性用房建设用地以及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推动深港两地实现执业资格互认,支持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提供专业服务,并逐步扩展到其他产业园区。第七十九条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通过开发课程和教材、提供实训基地、制定行业培训标准等方式开展合作,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三条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科技企业的授信准入、风险评级、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提高科技企业信贷管理水平。第五十三条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自主创新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法规、市场监管、科技成果、标准技术文件以及民生服务等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鼓励企业孵化器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配套增值服务,构建全链条产业孵化体系,提升运营服务能力,提高初创企业存活率、知识产权拥有率和科技成果转化率。第三十三条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科技企业的授信准入、风险评级、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提高科技企业信贷管理水平。
示范区各个产业园区的具体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弘扬企业家精神,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活力,发挥企业家和科研人员的示范带领作用。
市、区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对有关部门执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八条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第八十二条加强科学普及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科学普及理念和模式,围绕重大创新成果和科研进展,开发和推广系列科学传播产品,向公众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和科学文化。第五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形成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确保资金合理、足额用于资助事项。
第三十三条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科技企业的授信准入、风险评级、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提高科技企业信贷管理水平。加快创新薄弱环节和领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示范区发展需要的内容及时进行清理。
第四十六条完善科技评价制度,发挥多元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标准在科技评价中的作用,提高科技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和建设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开放服务承诺,明确开放时间、范围、方式等内容。
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申请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因不可抗力导致资助事项无法完成的,申请人应当退回尚未使用的财政性资金。